喂,618商标,你还好吗?​

阅读:2075 2019-06-18 08:06:28

此时此刻的你,是不是顶着凌晨各种剁手后的惺忪睡眼坐在办公室里睡意渐浓无精打采?

 

6月18日,在很久以前一直只是个普通的日子,它做梦都没想到,在今天它成了一个很不普通的日子,它是除双十一之外的又一个被各大电商平台炒得火爆的傲娇的年中购物节。在千手观音(资深剁手族)笔者的印象中,这个日子好像最早是京东作为周年店庆日进行促销活动而被人关注的。带着一点职业敏感,顺手就上中国商标网搜了一下,在该网站综合查询页面,输入商标名称“618”,得到的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6月16日,有共计174件“618”相关商标的申请记录,发现大部分都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京东”)申请。

 

笔者再在商标综合查询页面商标名称处输入“618”,申请人处输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得到的结果显示该公司共计申请了95件“618”相关商标,其中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上共申请了12件(最早的申请记录在2014年6月10日)。

 

笔者再按照上述方式查询“6.18”和“六一八”的申请情况,发现共有17条“6.18”相关申请记录,其中9条记录的申请人为京东,其中在第35类上共申请了2件(最早的申请记录在2014年10月20日),而“六一八”共有92条相关申请记录,其中73件的申请人为京东,其中在第35类上共申请了7件(最早的申请记录在2014年10月17日)。

 

从上述申请记录来看,京东为了618相关商标可谓是想尽办法不遗余力,那么京东又是否如愿以偿成功获得注册呢?笔者再在商标网上详细查阅了京东在其最重要的主营业务也即电子商务服务所属的第35类服务上所申请的相关“618”商标的记录及其法律状态。

 

下图为京东在第35类上申请的“618”商标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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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京东在第35类上申请的“6.18”商标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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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京东在第35类上申请的“六一八”商标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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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东在第35类上申请的上述“618”相关商标来看,只有极少数在申请时获准注册,大部分被驳回,而成功注册的商标亦均于2019年5月15日被他人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同时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那么,“618”及相关商标在具有显著特征的前提下,应该是可以申请并可能获得注册的。那么,京东申请的这些商标为何会出现有的能被核准注册,而有的又被驳回呢?


根据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都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而不予核准注册,但同时也规定普通阿拉伯数字是以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笔者详细查看了获准注册的相关商标的图样发现,这些成功获准注册的商标大多不仅仅只包含“618或“六一八”文字,而是在此基础上添加了其他文字,或是进行了一定的美术设计,形成了一定的显著特征,比如已获准注册的第14814394号5d1abf0a9df23.png商标,第15554856号5d1abf11d62cd.png商标,还有第15664897号5d1abf170438a.png商标,而普通的没有进行任何独创性设计的其他商标则被无情地驳回了,比如第15539400号5d1abf1ecc761.png商标和第20334312号5d1abf24a6eee.png商标等等。

 

诚然,京东亦可以以6月18日系其周年庆的日子而首创的购物节来宣称该商标在该服务类别上的独创性,根据法律规定,京东的相关商标在获准注册的那天起,其作为商标注册人亦已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但是,在618俨然已经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火爆促销节日的今天,京东即使已经在第35类服务上获得相关商标的专用权,它又是否能独家垄断而禁止其他商家进行正当合理的使用呢?这个问题显然值得商榷。笔者以为,618作为一个与特定日期对应的阿拉伯数字,京东无权禁止他人进行合理使用,只要其他商家不使用与其已注册的相关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设计的商标图样,即不应被视为侵权。因此,笔者以为,京东即使费尽心思获得了某些相关商标的注册,也没有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可能性,这样的商标注册意义似乎也不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笔者在前文所列示的京东已获准注册但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情况来看,也许他人正是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是认为在6月18日已经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火爆促销节日,618已经成为代表电商促销活动的代名词,即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通用名称,应该被撤销。


 

在本文即将写完的间隙,笔者顺手搜索了一下“11.11”“双十一”商标的情况,发现它的境遇亦差不多,多个“双十一”商标亦被他人提起了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那么,它们的命运到底将会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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